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4月20日施行
发布时间:2025-03-18 20:27: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admin  点击:1264次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8日讯(记者 佟明彪)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办法》共48条,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介绍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办法》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确定市场监管总局及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职责;压实文件起草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的责任。

  二是细化审查标准。将《条例》规定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规范适用;明确例外规定中“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合理实施期限”等概念的含义,防止例外规定被滥用,损害市场竞争。

  三是健全审查机制。对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和范围等;细化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范围和工作程序。

  四是强化监督保障。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督促整改、约谈、书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议等处置措施,并与反垄断法做好衔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制度落地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介绍称,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审查标准的把握非常重要,这既关系到《条例》落实的有效性,也关系到《条例》执行的统一性。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细化“颗粒度”,明确红线底线。《办法》对《条例》确立的4个方面19项审查标准进行了逐项细化,规定了66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明确了各项禁止性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比如,《办法》将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细化为明确要求或者暗示,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通过奖励性或者惩罚性措施限定交易等5种不得实施的具体行为,涵盖了当前监管执法中发现限定交易问题的主要类型,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查工作中逐一对照理解和把握。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比如目前企业对有的地方强制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反映较多,《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实施变相强制的行为。

  三是注重政策衔接,保障规则统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及范围广泛,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此,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注重加强与有关政策制度的衔接,增强制度规则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