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修订后的森林法施行已满两年。“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法定原则,在执法司法办案中予以明确并进一步巩固,彰显出我国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森林生态,筑牢绿色林海保护屏障,依法推动森林资源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
首先,树立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鲜明导向。绿色是美丽中国的底色。让青绿遍染万重山,要依法兴林、依法治林。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后的森林法贯彻新发展理念,扭转了曾经重“经营”、保“收获”的行业导向。其中明确提出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并完善公益林补偿制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对森林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效益补偿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为森林资源生态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其次,以法治力量、法治方式科学调整保护和发展的关系。近年来各地在实践中处理好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关系,取得显著成效。以全国集体林权改革为例,自2008年全面推进改革以来,集体林资源培育得到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稳步推进,新型经营主体涌现。
森林资源是一种公共产品,兼具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量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价值,避免简单将其作为普通财产处理,切实维护环境正义和代际公平。
一方面,以法律之准绳,清晰界定权益纷争。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是关键一环。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修订后的森林法新增“森林权属”一章,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登记保护,就是保障广大林农以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围绕森林资源领域争议纠纷,司法机关要坚持森林法确立的“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公平正义守护苍翠林海。2019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涉及森林资源的一审案件有403989件,其中民事案件268180件。今年6月14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10个配套典型案例,着力完善生态环境法律适用规则体系。
另一方面,要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推动森林资源科学合理利用。道法自然,追求最佳生态效果,须按照大自然自身法则去保护。森林法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等规定中,充分肯定了尊重自然理念。对于涉森林纠纷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在专业事实认定、责任承担方式、修复方案执行等方面,均应当遵循森林生长发育的自然规律。例如,在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正是植树造林的有利时机,先予执行有利于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恢复,于是责令被告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在适宜种植时间履行补植义务。这一创新有效避免了因诉讼程序导致生态环境修复延迟,促使森林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恢复。(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