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山县法院按照上级法院部署,结合本法院实际,在这个特殊时期,为不影响执行工作进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减少与当事人的接触,推出线上执行工作方式。2月21日,该法院通过手机微信的方式,使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4年,苏某向某混凝土公司多次出售砂石料,一年后结算共累计欠款58余万元,经索要仍欠款21余万元。之后苏某多次催要,某混凝土公司均没有给付,故苏某起诉至法院。2019年7月,经盘山县法院判决,被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苏某欠款人民币21万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某混凝土公司迟迟没有履行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2019年9月,苏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送达,将被执行人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人限制高消费。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多次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均未投入生产,其厂区没有负责人。多次联系其公司法人,均称因公司未投入生产,现无还款能力。
2020年1月全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该院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间建立微信群,开展案件的执行工作。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2月就该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一方在协议达成时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在2020年2月底之前给付9万元;在2020年3月末之前将案款全部给付完毕。执行法官将会对被执行人进行督促,以确保其按期履行和解协议,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早日得到实现。
盘山县法院在严格落实上级法院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将举全院之力在这个特殊时期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肖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