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者是他,报警者是他,被判刑的还是他!
汪某骑摩托车摔倒受伤后报警,民警到场却发现他涉嫌醉酒驾驶。
近日,麻城市法院审结这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汪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查,2019年11月30日中午,被告人汪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向麻城市乘马岗镇方向行驶。下午14时许,行驶至乘马岗镇四口塘村路段时,因酒后驾车操作不当摔倒受伤。躺在地上的汪某用自己的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与汪某交谈过程中,发现其满嘴酒气,从他的言谈中,民警怀疑其酒后驾车上路。经法医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2.86mg/100ml,为醉驾。
交警部门将本案办理完毕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麻城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汪某后悔不已,此次事故自己受伤严重,可谓是捡了一条命回来,法院如何判决他都没有意见,并表示今后绝不再喝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醉驾”系危险驾驶行为中最普遍的一类,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达到入刑标准。饮酒后,人们在酒精的作用下,往往会出现情绪激动、心态不稳,且容易疲劳、视觉出现障碍等情况,很大程度影响车辆操作能力、对路况的判断能力和反应能力,从而加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给自身、他人及道路交通安全埋下巨大的隐患。一旦被查处,将付出惨痛代价。无论是汽车,还是摩托车,只要属于机动车,均不能饮酒后驾驶。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危险驾驶的刑事犯罪。(湖北省麻城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