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因救人上课迟到,到底该不该罚?
发布时间:2024-06-17 14:33:37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admin  点击:1919次

教师因救人上课迟到,校方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认定此事件为教学差错,扣发该教师当月奖金2000元,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取消了该教师本年度考评评优评先资格。近日,南方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公布的一起大学老师被处罚的通报,引起网友热议(据6月16日“北京青年报”微信公众号)。

此事件中,校方的处罚是有据可依的。根据该校相关管理规定,涉事教师当日迟到时长为29分钟,属于严重教学事故。但校方考虑到,该教师迟到是为了抢救病人,并非故意为之,且未造成不良影响,遂作为教学差错处理,对该教师作出上述处罚。可见,校方在处理该事件时,已经充分考量了具体情节,且作了从轻处理,但网友对此仍不买“账”,这是为何?细思之下,恐怕是这项处罚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不符,与社会的基本道德标准不符。基于该事件,有三个问题非常值得我们思考:

其一,在治病救人与遵循校方管理之间,如何抉择?涉事教师毅然决然选择了前者,她把患儿的生命权看得比学校秩序更重,这是她作为人的基本道德观念,也符合社会的常识常理。涉事教师既是老师,也是医师,无论什么时候,抢救病人于危难之中,远比按时上课更为紧急、更为重要。实践中,多地均明确,在极端天气下如因暴雨导致未准时到岗,劳动部门尚规定不作迟到早退处理,更何况是治病救人?因此,诸多网友认为,对涉事教师应予奖励,而不是处分,校方如此处分不仅损害了涉事教师的相关劳动权益,也向社会传递出不当的价值观。

其二,单位内部规则及其执行是否应遵循相应社会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为了维护相应秩序,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也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但这并不代表,单位对于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没有边界。司法实践中,多起法院判例都表明,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既需以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正当性依据,同时亦需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事件中,表面上看涉事教师违反了单位的管理规定,但事出有因,如果不区分原因进行一刀切地机械处理可能有失公平,亦有违最基本的公序良俗。

其三,当单位内部规则的执行出现偏差时,应如何纠偏?尽管该事件只是单位内部管理中的一个个例,却暴露出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执行用工管理制度时欠缺合理性、不够人性化的问题。为了维护教学秩序,学校自然有权制定严格和规范的规章制度,但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具有灵活性,不仅在制定时设置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则,预留出一定的空间,在执行上更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让制度及其执行既符合法治精神也更具人性化。目前,校方表示,已关注到此事件所产生的舆论效应,正在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后续将跟进处理。校方这种及时回应公众、回应舆论的态度值得肯定。那么,对于涉事教师到底该罚还是该奖?我们有理由期待一个更为合情合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