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意见: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
发布时间:2024-05-30 21:09:57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  点击:1127次

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水平,最高人民法院30日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做实“抓前端、治未病”。

《意见》要求,妥善审理探望权案件。对于探望权案件,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写明探望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不直接抚养一方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见面探望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网络、视频连线等方式给予子女亲情关爱。未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探望,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裁判。

《意见》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准确把握和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等,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

《意见》提出,未成年人在宾馆、酒店、歌厅、酒吧、网吧、电竞酒店、剧本娱乐经营等场所或者互联网平台受到性侵害等伤害,相关场所、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以此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赔偿范围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

《意见》要求,依法从严处理学生欺凌。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发现存在学生欺凌现象的,应当与学校或培训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建议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跟进处理进展。未成年人因学生欺凌等行为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欺凌行为的强度、持续时间以及对被侵害人身体、心理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充分发挥赔礼道歉的修复、抚慰、诫勉功能和作用,探索通过诉前调解等方式,促使实施学生欺凌的未成年人真诚赔礼道歉。学校、培训机构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情况发送司法建议。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要求,妥善处理校园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校园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坚决依法惩治各类“校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为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管理提供司法保障。

《意见》要求,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应当逐案审查相关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是否履行了强制报告义务,并形成报告附卷,评议案件时单独予以说明。对存在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情形的,应当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