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多高校性骚扰、不正当关系事件最终都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如若校内没有相应的治理流程,势必会违反“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举报,该校教师严某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与其发展不正当关系,并骚扰多名在校女生。11月23日晚,上海外国语大学发布公告称,严骕的行为已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影响恶劣。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严骕予以解聘;并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启动党纪政纪处分程序。
近年来,社交媒体上频频曝出高校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事件,一般认为,这是教师丧失职业道德的表现,应当从加强师德建设入手,解决此类问题。然而,要想有效防治此类问题,就需要认识到,这绝不仅仅是个别教师无良师德的少数事件,也反映了一些高校约束机制的缺失;这也绝不只是关乎道德伦理,更需要法律的介入。
高校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事件,不是一个简单的道德问题,特别是来自师源性的性骚扰、不正当关系,更多的是基于师生之间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在这种不平等的恋情关系里,有权力的一方(大多是老师)可能会滥用权力,对没有权势的一方进行压迫。
目前,对治此类问题,我国主要依据教育部于2014年、2018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对包括性骚扰、不正当关系行为在内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相对体系化的初步防治框架,为处理高校性骚扰、不正当关系提供了基本遵从。但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高校层面进一步具体化的制度性规范。
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对有关性骚扰、不正当关系治理的条款内容较为笼统、模糊,立法的可诉性极其薄弱,无法为实际工作提供可行的指引,导致司法权力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有效介入。事实上,诸多高校性骚扰、不正当关系事件最终都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如若校内没有相应的治理流程,势必会违反“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
因此,高校自身建构这类问题的校内治理规则至关重要。在明确高校性骚扰、不正当关系概念的基础上,高校应首先成立统筹负责的专门机构;构建详实的申诉处理机制,保证举报、调查以及复核、认定工作能够得到规则明确的指引;同时拓宽受害人救济保护的渠道,对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诉讼的援助,适时研究建立第三方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弥补受害人维权能力不足的问题。另外,还应健全专业心理干预体系,成立法律咨询及心理安抚小组,对受害者提供多样化心理疏导。
教育主管部门还应不定期开展反性骚扰、不正当关系专项治理活动,对防范不力、包庇保护的教育机构进行批评、督促整改和处罚。同时,将责任与“依法治校”“师德建设”等评估指标挂钩。
作为神圣庄严的教育场所和学术殿堂,高校必须责无旁贷地努力为每一个个体营造尊重、安全、零恐惧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高校的学校文化和制度建设也都应该在其中担负起责任并发挥重要作用。解决高校性骚扰、不正当关系问题,最关键的还是应该从高校内部机制建设着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制度化和法治化。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赵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