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管新规出台 四“看点”值得关注
发布时间:2020-06-30 16:55: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杨晓冉  点击:309次

国务院6月29日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是全球第二大化妆品市场,近年来市场规模年均增长率达10%以上。条例首次提出注册人、备案人概念,首次将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打击假冒伪劣,加强网络销售监管,“美丽”行业将迎来哪些新变化?

  首次提出注册人、备案人概念

  当前,我国化妆品注册备案的企业约7万多家,其中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5000多家。据不完全统计,90%以上的企业采用委托方式组织生产,75%以上的产品为委托生产的产品。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从我国化妆品产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国际上有关管理经验,提出了注册人、备案人制度。这将从整体上提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准入门槛,引导并规范中小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使其具备与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相匹配的质量安全管理能力、风险监测和不良反应监测能力,促进行业平稳、有序规范发展。

  首次将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

  条例首次将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产品安全性要求不降低的前提下,将一般清洁类及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的牙膏按照普通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宣称上述功效的产品,在按照功效评价标准进行人体功效验证后,应当将相关评价依据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管理实践上看,牙膏产品有区别于普通化妆品的独特之处,如原料管理、功效宣称、标签管理等。下一步,药监部门将根据牙膏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

  打击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

  化妆品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问题,是消费者关注的热点。今年以来,国家药监局四次通报停止销售了237个批次的假冒化妆品,涉及多个知名品牌。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董银卯介绍,条例在打击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化妆品方面做出一系列新的规定,如要求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明确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条例重点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使用禁用物质、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罚款;增加“处罚到人”规定,对严重违法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最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倍的罚款,禁止其5年直至终身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董银卯表示,条例中违法责任的细化和惩戒力度的加强,体现了监管部门贯彻执行“四个最严”的工作方针,以最严厉的处罚确保化妆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对扰乱行业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纵容。这给现阶段有待规范的企业行为和化妆品产业链条中所谓“灰色地带”敲响了警钟。

  明确网络销售化妆品责任主体

  网购化妆品成为一种新的消费趋势,条例对网络销售化妆品是如何监管的?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综合规划处副处长杨占新介绍,条例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要求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管理责任,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好相关义务;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药监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相关行政处罚。

  杨占新表示,不论是电商平台还是直播带货,线上只是销售渠道,化妆品需要在线下生产、贮存、运输、配送。考虑到线上交易模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为避免形成监管盲区,条例有关规定将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承担主体落地,谁的产品谁负责、谁销售的产品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