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远洋捕捞”利益链条 保护民营企业根治“异地逐利执法”
发布时间:2024-11-05 12:53:04  来源:网络  作者:admin  点击:1552次

朱征夫表示,在法律上斩断逐利执法、“远洋捕捞”的利益链条,可以采用两个办法,或者说分为“两步走”

要遏制乃至根治“异地逐利执法”或者说“远洋捕捞”的做法,保护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必须在法律上斩断“逐利执法”的利益链条。

2024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征夫对经济观察网记者如此表示。

所谓“远洋捕捞”,是指出于利益驱动,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做法。近年来,此类现象多有发生,较大地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安全感和发展信心。

2024年10月以来,广东省出版集团主管的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撰写的一篇“广东省情内参”在公众间流传。

该报告称:广东省的“互联网业态公司遭受异地逐利性执法,生存难以为继”,“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我省(即广东,记者注)新经济、新业态涌现,大量民营企业在移动支付、移动购物、数字健康等领域先行先试,逐渐成为全国该行业的领军企业。然而,这些企业也因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纠纷问题遭遇异地逐利性执法。据了解,近年来,广州、深圳、东莞等珠三角地市已成为异地执法的高发地。以广州市为例,自2023年以来,朴朴、壹健康、九浚等近万家企业遭遇异地执法,这些企业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而且大部分案件存在较明显的逐利性执法动机。”

上述报告提到,广东壹健康集团本属广东的“专精特新”企业,其在2022年就实现了24.23亿元收入,2023年6月底提交申请赴港上市。同年10月,河南省焦作、商丘两市公安局以该集团企业涉嫌诈骗为由,出动1600多名警力到广州,对壹健康集团旗下公司进行“远洋捕捞”。原本公司涉案总金额只有60多万元,而河南焦作、商丘的办案人员先后冻结该集团子公司相关账户64个。此举导致壹健康集团被迫撤回赴港上市的申请,并因资金问题,导致工厂停工、生产停摆、经营难以为继、员工工资难以发放,集团业务陷于瘫痪,至今未能恢复正常的生产和运营。

朱征夫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在法律上斩断逐利执法、“远洋捕捞”的利益链条,可以采用两个办法,或者说分为“两步走”:

第一,在目前条件下,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交回原地管辖,即将涉及异地执法的案件移送至企业所在地或被告企业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对于异地逐利性执法案件,其中一个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当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功能失灵,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的地位严重失衡,企业家的人身、财产权不可避免地受到司法掠夺的侵害。所以,应考虑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交回原地管辖,由企业所在地或企业家经常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相应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使侦查、起诉和审判做到既有分工配合,又有监督制约,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如认为应当由他省的检察院管辖,则应当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也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法条不仅针对异地公安查办本地企业,如本地公安查办本地企业也涉及到逐利性执法的不当情形时,也可以根据该法条申请最高检指定其他省份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异地逐利性执法案件而言,在企业所在地和企业家经常居住地审查起诉和开庭审理,既于法有据,也更加公平。

当然,如果本地企业被本地司法权力逐利执法,案件也可交由外地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法院办理,目的也是为了斩断利益链条。

朱征夫表示,第二步,从长远来看,通过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将刑法第64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一律上交国库”中的“国库”明确规定或解释为“中央国库”,即将刑事案件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

目前,办案机关办案里的罚没收入是上交到地方财政,之后地方财政根据各个单位办案的贡献或当地惯例,分别以财政支出的形式返还。所以,某些地方为增加财政收入,直接向办案机关下达罚没收入指标,同时将罚没收入与预算经费挂钩,办案机关的一部分罚没收入,事实上具有了“奖励”的性质。办案机关从而会选择经济利益更大的案件查办,从而催生选择性执法和逐利性执法,尤其是异地逐利性执法。当涉及民营企业特别是有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家时,就出现“非罪却定罪”“此罪当彼罪”“轻罪也重罚”等枉法行为,冤错案件屡禁不绝。

朱征夫认为,因此要从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各地的刑事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从而彻底切断地方财政和办案机关与所办案件之间的利益牵连。

朱征夫在担任全国政协委员期间就多次提出类似的政协提案;担任本届全国人大代表以来,他也两次提出代表建议,希望从罚没所得的归属的角度,破解逐利执法问题。

“当前,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统一的、安全、良好的营商环境,已经刻不容缓,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将刑事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了。”这位全国人大代表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