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导各地切实组织开展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
《通知》指出,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保障机制平稳运行,是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提出的明确要求,对有序平稳实现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促进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对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流程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代理购电用户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二是预测代理工商业用户用电规模。电网企业要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单独预测。三是确定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规模。各地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不应超过当地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和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规模,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四是建立健全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方式。2021年12月底前,电网企业主要通过挂牌交易方式代理购电;2022年1月起,电网企业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代理购电。五是明确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方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基金及附加组成,按月测算并提前3日公示,于次月执行。六是规范代理购电关系变更。电网企业首次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时,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期间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与电力用户签订代理购电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