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既能保证投保义务人的利益,又能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提供保障。可总有一些人为了省一点点保费,抱着侥幸心理不办理,最终因小失大,自尝苦果。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赔偿责任人廉某因未投保交强险,承担了交强险责任和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
曹某驾驶原告张某伟的小轿车与廉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伟的小轿车维修共花费8200元。经交警认定,廉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廉某的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遂张某伟诉至法院,要求廉某赔偿车辆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廉某驾驶的摩托车应当投保而未投保,依法应先由廉某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张某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按照事故认定书上划分的责任比例赔偿。
因此,法院判决廉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伟车辆损失费2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6200元由廉某承担70%计4340元。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结合修车时间从事故发生起共计15天计算共150元,由廉某承担70%即105元。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董小平 时俊亚 徐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