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本市医院7月1日起施行安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6-10 16:27:0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方云伟  点击:352次

本市医院7月1日起施行安检制度

 

  二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 医务人员遇暴力威胁可暂停诊疗

  暴力伤医频发,人们对保护医务人员的呼声日趋强烈。昨天下午,《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携带刀具、聚众滋事等七大类严格禁止的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同时规定,医院将建立安检制度,对扬言实施暴力、多次无理缠闹等高风险人员就诊可安排治安保卫人员陪诊。受到暴力威胁时,医务人员可暂停诊疗。

 

  拒不安检医院有权拒之门外

  医院是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设置安检环节,可有效避免危险物品被携带进入医院。《规定》明确,医院应当建立安检制度,根据需要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应当为急危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市公安机关应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规定》明确,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检;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检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拒不接受安检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对强行进入医院或扰乱安检现场秩序且制止无效的,应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发现携带国家规定的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本市规定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不听劝阻的,最高可处二百元罚款。

 

  教唆他人违法将从重处罚

  《规定》明示列举了七大类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任何人不得为之。包括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殴打、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禁限物品进入医院;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物;在医院内大声喧哗、吵闹,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

  此外,《规定》明确,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况的将被从重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他人实施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

  《规定》提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与医院治安保卫部门联合办公。警务室民警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安保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开展巡逻、防控、处置工作。

  为进一步强化医警联动,《规定》明确,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与公安机关,医院与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

 

  急诊室等配一键报警装置

  《规定》明确,医院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实行医院内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

  同时,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安检口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派出所。

 

  高风险患者由保安陪诊

  从单方面强调“医生服务患者”,到实质上确认“医患权利对等”,《规定》明确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提出,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所在科室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公安机关,保护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员安全。安全威胁消失后,应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诊疗。

  为鼓励治安保卫人员积极履职,《规定》明确,治安保卫人员因正常履行职责给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依法不承担责任;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

  对于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或者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规定》明确,医院应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风险提示,由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直至其离开医院;必要时,可以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诊疗,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有关单位应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高风险就诊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

 

  马上就访

 

  一、医院安全秩序由谁负责?

  医院作为特殊的公共场所,既包括单位自身的内部空间,又包括广大患者就诊的公共空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医院和公安机关对医院安全秩序都负有管理责任。因此,《规定》将医警联动作为主线,一方面强化医院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另一方面促进医警深度融合,有效减少和预防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为什么没有规定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处理医疗纠纷问题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从2011年起,我市成立了独立于卫生健康部门和医院的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市各级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因此,《规定》坚持“小切口”立法思路,重点解决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减少暴力伤医事件发生的问题,没有过多规定医疗纠纷的内容。

 

  三、暂停诊疗是否与救死扶伤职责不符?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暂停诊疗,是否与救死扶伤的职责不符?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医务人员是无法进行正常的诊疗活动的。因此,《规定》赋予了医务人员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的权利。但也要求在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同时,应保障患者正常就医的权利,当威胁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后,医院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诊疗。(记者 高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