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指出,十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全方位、开创性、历史性成就,生态环境立法实现了从量到质的全面提升,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十年来,生态环境法规方面最大的亮点就是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到重构。”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
近年来,我国完善了生态环境“基本法”。2014年,全面修改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新环境保护法在创新环保理念、强化政府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大惩治力度、推动信息公开、引入公益诉讼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确立了按日连续罚款等处罚规则,被誉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
完善生态环境单项法。聚焦人民群众感受最深刻、要求最迫切的突出环境问题,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修订了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放射性等一批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法律和湿地保护、生物安全等生态要素方面的法律,用法治手段捍卫蓝天、碧水、净土。
创新流域、区域生态环境立法。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长江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推动黄河保护法和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全面提升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白洋淀流域等协同立法,通过“小快灵”立法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助推区域高质量发展。
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推动建立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标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基本制度。建立严惩重罚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发布各类生态环境标准1217项,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备案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265项,我国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取得显著进展,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十四五”时期,将从国家层面,继续补足短板弱项,持续优化完善标准体系;从地方层面,大力推动地方标准的发展,指导和推动地方补充制定、加严标准,进一步提升地方精准管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