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跨两地,一山隔双城,这样的现象并不少见。地壳运动造就的山峦、河流、湖泊从不因行政区划的界限而分离,但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却时常因“跨界”而无法追责。
近年来,江苏苏州检察机关立足服务保障大局,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京杭大运河保护、长江大保护、太湖保护等建立跨区划协作机制13个。2021年以来,共立案办理相关案件28件,制发行政诉前检察建议20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
破解“飞地”管理困境
在苏州运河沿岸有一处面积为56亩的码头,恰如一角飞檐延伸至吴江水域,而码头地块却隶属吴中区管辖,经营码头多年的则是一家吴江企业。这种特殊的地理现象被称之为“飞地”。
“飞地”是指隶属于某一行政区管辖但不与本区毗连的土地。“飞地”区域往往因为行政区划交织而存在职责交叉、管理真空难题。而这种不同行政区划毗连区域的治理困境正是检察机关跨区划公益诉讼着力破解的一道难题。
2021年7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巡查大运河时发现上述吴中“飞地”码头存在违建、排污等情况。
“污染源来自吴中,我们怎么管?”面对不同行政区划间与生俱来的“边界感”,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和属地街道制发检察建议4份,推动涉事企业立即停产整改,督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启动地块确权以及规划利用事宜。
此外,苏州两级检察机关立足长三角一体化同步保护,在推动本地“小区划”协作治理的同时,聚力打造长三角“大区划”协同治理机制。
2021年9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的4起涉水问题排污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损害赔偿问题,依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检察机关公开听证实施细则》,邀请上海青浦、浙江嘉善听证员赴吴江参与集中公开听证。两地听证员作为水域上下游的代表全面、客观听取办案过程、企业履行赔偿责任方式等内容,一致认可企业诉前通过全额支付损害赔偿款和替代性修复方式保护公益,3家企业支付赔偿款,1家企业增殖放流鱼苗。
从“两不管”到“一起管”
从苏州阊门出发向西北25公里,为春秋时期越干王城遗址,又称月城遗址。月城遗址地处无锡、苏州交界处,是“运河十景”吴门望亭的古址之一。
2021年9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该遗址附近存在大量垃圾露天堆放情况,既妨碍文物保护又带来环境污染。依托当年4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与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建立太湖流域(新吴相城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协作机制的意见》,一场事关两地文保、生态的修复治理合作就此展开。
“由于案发地为文保单位,涉及文保、生态环境两个领域,行政区划亦存在无锡、苏州的双重交叉,两地协作就愈发重要。”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刘凤琪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相城区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正是由于案发地地处两地交界,属于管辖“盲区”,才会有人铤而走险在此堆放大量垃圾。
随即,相城区检察院与新吴区检察院开展联合调查,由于案发地更多地域隶属相城区检察院管辖,因此由新吴区检察院负责固定证据,相城区检察院通过卫星遥感技术查清垃圾倾倒时间及占地面积,并向属地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
2021年11月,两地检察机关再次开展实地回访,评估检察建议整改成效。遗址共清运垃圾430余吨,周边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以往,这种行政区划交界处往往执法力量薄弱,属于‘两不管’特殊区域,如今通过跨区划协作让两地甚至多地共治共管,切实筑牢了公益保护司法屏障。”苏州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李跃表示。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已有5家基层院与周边地区建立跨区划协作机制,以机制建设助推区域快速联动,不断深化跨区域协作实践。
同向发力守护青山绿水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大运河、太浦河流域存在沿岸企业违规排污、生活污水直排河道、码头营运不规范、船舶通航搅动底泥、偷倒泥浆等问题,造成环境受损,并将4条涉水问题线索层转至苏州市检察机关办理。
由于问题线索跨区域多、涉及面广、成因复杂,苏州两级检察机关通过共同巡河、现场走访,运用公益诉讼快速检测技术,借助无人机(船)、水下机器人等科技手段查明污染实况,联合上海、浙江两地检察机关开展跨区划同步治理。
针对吴江太浦河段禁渔期与上海、浙江两地不同,影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效果的问题,积极推动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向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请示新设太浦河水域禁渔期制度。
此外,通过排查发现太湖沿岸、太浦河流域存在“散乱污”问题、河道堤岸大面积堆土等情况,目前涉案23个散乱污企业已关闭取缔21个,两个正在进行整治提升。通过排查发现企业排污、养殖排污、码头扬尘等问题线索分别移送浙江、上海等地检察院,共发出涉饮用水水源保护、水质超标、偷排污水、岸线堆放垃圾等检察建议14份。
“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各界力量支持,跨区划合力守护生态绿是必然趋势,只有同向发力、携手迈进,才能夯实长三角生态发展底色,守护群众心中的青山绿水。”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