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我们能做些什么?
发布时间:2021-11-11 02:09: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张聪 温畅  点击:8496次

最高检发布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我们能做些什么?

◆本报记者 张聪 实习记者 温畅

“预防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更依赖于人民群众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危害的了解和抵制。”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旨在更好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让广大群众明白保护长江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自觉遵守法律,守护长江母亲河。

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5331件8464人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为从根本上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危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我国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的重大决策。“十年禁渔”启动以来,沿江人民服从党和政府安排,遵守禁渔法律法规,长江生态资源呈现良好恢复态势。但也有极少数人员受利益驱动,大肆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020年6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共同部署开展了为期3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长江流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持续加大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一年来,长江沿岸14省(市)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5331件8464人,同比分别上升120.4%和104.5%。

“随着专项行动持续深入推进,对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仍然存在认识不够深刻细致、理解不够系统全面等问题。最高检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就是为了进一步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用足用好法律规定,准确把握刑事政策,更好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有序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坚持办理案件与修复生态并重的司法理念

“这批案例既有起诉后依法从严惩处的,也有因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处理的,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过程中,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案,宽严相济、不枉不纵。”上述负责人介绍,本次

共发布5件典型案例。

其中,湖南省岳阳市张某节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和吴某龙等10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检察机关斩断跨省捕捞、运输、销售长江野生鱼的黑色产业链,严惩以非法捕捞为业、有组织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为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川省雅安市罗某、罗某祥、罗某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检察机关对多人参与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把好入罪关口,既确保了有效治理,又防止了打击面过宽,确保罚当其罪。

“检察机关针对长江流域常见多发且危害较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依法从严打击,表明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政策取向。”上述负责人强调,发布的案例将当事人修复渔业资源情况纳入刑事犯罪评价,在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同时,积极督促非法捕捞者参与生态修复,促进渔业资源恢复和水域环境改善,集中展现了检察机关坚持办理案件与修复生态并重的司法理念。

形成全民共同参与保护长江的良好氛围

长江“十年禁渔”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沿江人民的长远利益、最大利益,是修复和改善长江生态的必经之路。做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不仅需要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加强监管、依法治理,更离不开老百姓的积极配合。

“长江渔业生态保护,不仅要禁止捕捞还要管住市场。”上述负责人强调,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不销售、不购买、不食用、不经营野生长江鱼是每个人为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进行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的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国家明令禁止捕捞的珍稀鱼类和保护动物,在任何时间、任何方式和任何地点捕捞的,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批案例注重释法说理,详细阐述了各类常见非法捕捞作业方式的危害和行为人可能承担的责任,对于增强群众法治意识、预防违法犯罪具有警示教育作用。”对于如何预防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检察机关建议,相关执法部门要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地宣传《长江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宣讲解读长江禁捕相关政策,通过持续曝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告知公众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形成全民共同参与保护长江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