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秘的角落》热播 剧中法律知识普及一下
发布时间:2020-07-03 03:39:00  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杨晓冉  点击:256次

“一起爬山吗?”这句话出自今年非常火爆的悬疑网剧《隐秘的角落》,已成为近期的流行语。这部剧的火爆,使得很多法律关键词受到了关注。视频证据是不是能作为证据使用?敲诈勒索罪是啥?7月2日,山西晚报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刑事二部副主任王勇杰律师,请他为大家揭秘这些关键词。

 【关键词】视频证据

  电视剧第一个镜头就是张东升带着岳父岳母在山顶拍风景照,借机把岳父岳母推下了悬崖,完成了一次让人震惊的谋杀。自认为没有任何破绽的谋杀,却被三个小孩无意间拍到。那么,张东升杀人过程的视频,能否作为证据?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八大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频属于视听资料的证据。证据要有证明效力,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王勇杰认为,他人无心拍下的视频,经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并经查证属实,且能证实犯罪行为的,即具备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关键词】证人证言

  张东升死后,朱朝阳向警方说明了所有案发经过。朱朝阳的证言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律师解读:

  朱朝阳的作证属于证据类型中的证人证言。他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在我国,证人没有年龄限制。除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的以外,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都可以作为证人,包括未成年人。

  【关键词】敲诈勒索

  剧中,为了给普普的弟弟筹集30万元的手术费,三个孩子以相机中拍到的张东升故意杀人的犯罪录像相要挟,向其索要并最终获得了30万元。三个孩子要求张东升拿30万换视频,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律师解读:

  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实施流程包括:实施威胁等方法——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被害人基于恐惧交付财产。三个孩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行为显然涉嫌敲诈勒索,由于三个孩子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无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对于孩子的上述不良行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制度都有相应措施。

  【关键词】见义勇为

  普普为了教训一下朱朝阳的妹妹朱晶晶,将她约到顶楼教室。不想,朱晶晶不慎从楼顶摔下。小女孩朱晶晶要从楼上掉下去了,如果你正好在一旁,救不救?如果因救她而受伤,怎么办?

  律师解读:

  此次颁布的《民法典》旗帜鲜明地传递出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关键词】监护人变更

  剧中,陈警官看到严良的父亲失去监护能力,又无其他监护人,担心严良逃出福利院后“学坏”,所以将其监护人变更为自己。这种变更监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民法的相关规定呢?

  律师解读:

  首先,严良的父亲已经丧失了监护能力,《民法典》第39条规定,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终止。可见,严良的父亲对严良的监护关系已经终止。而终止以后,由于严良没有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因此依据《民法典》第32条之规定,应由民政部门或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其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严良被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之后,陈警官愿意承担监护职责,希望变更监护人,则应依据《民法典》第28条第(四)项之规定“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陈警官成为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并经民政部门同意变更了监护人,因此,其变更监护人行为合法有效。依据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27条之规定“儿童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离院手续”,则严良可以名正言顺地离开福利院了。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