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电商被要求自查补税 业内:填补法律漏洞完善电商税收征管
发布时间:2020-06-17 02:40:00  来源:中国商网  作者:杨晓冉  点击:338次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 近日,多家电商企业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发的一条“风险自查提示”,显示相关企业存在少计销售收入的风险,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将自查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有业内专家表示,电子商务税收的流失,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没有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网店补税影响几何

“经核实,你单位为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注册用户,从事网上商品销售行为。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发现你单位2017-01-01至2019-12-31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存在少计销售收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请你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修改相关申报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将自查自纠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

该提示主要是提醒商家存在网上销售商品少记营业收入的风险。具体来说是指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企业,其向税务部门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所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需要补缴营收差额所产生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近年来,电商领域的偷税漏税现象一直是税收主管部门的关注焦点和工作难点。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商法明确规定,税收的缴纳主体包括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只要通过电商渠道进行交易,都需要缴纳税收。电商法的实行让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上有了法律依据。

那么,企业到税务部门补交税款,是否同时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呢?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是说,网店商家要自查过去三年以来的营收漏报风险,并补缴相应税款以及滞纳金。

有业内人士提出,行业内“刷单”这一潜规则盛行,并且刷单的费用很高,包括给刷手的佣金、平台的扣点、快递费、赠品等,如果商家要补税,就算不被罚款,很多商家也是承受不住的。此外,随着直播带货热潮的兴起,涉及刷单和电商交易数据真实性问题日益严重。但是,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税务部门一般以实际业务发生金额来计税额和滞纳金,税务不会按照虚拟数字来补税,只要商家提供刷单证据,一般会按照实际发生的销售额进行征税。

电商偷漏税原因何在

近年来,对于电商征税问题的讨论一直不绝于耳。按照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只要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货物等),就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也规定了企业的应税收入,销售收入是主要的应税收入。从这个角度看,不管是线上采取的网络销售,还是线下的实体店销售,都发生了货物和劳务的应税销售行为,都应该按章纳税。

在实际税收管理过程中,大部分实体店由于有固定经营场所,则在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内,即使不开票也会采取定额核定等方式进行监管,因此很难逃避税款。但对于线上电商,一方面网上销售行为产生的大数据主要集中在淘宝、京东等机构服务平台注册地;另一方面,我国税收管理按照注册地原则,即全国其他地方的税务部门无法采取税务检查等日常监管方式,对网上淘宝等平台注册的电商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即陕西的税务局不能直接检查在江苏注册和经营的企业,因而存在电商销售行为的监管渠道不畅等问题。如果电商销售过程中消费者不主动索取发票,大部分企业也就不会主动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纳税,也就给了线上企业逃税避税的操作空间。

广州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吕秉梅表示,我国的税收工作需以登记服务为前提,成为税收主体需要经过工商登记,这也为企业逃避纳税提供了可能,部分经营者以未经工商登记为由逃避纳税。同时,部分电商经营者认为,只需在电商平台登记即可,不需要再进行工商登记。这两种现象都导致纳税主体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也更加容易逃避税收监管,导致监管效果不理想。

如何监管电商纳税

一直以来,我国主要依赖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与个人进行依法征税,但两部法律中对电商领域的税收征管并不完善,导致电商税收征管始终处于空白。直到去年1月1日电商法施行后,税务机关也开始依法要求天猫、淘宝等平台的经营者提供商家的交易记录明细。按照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虽然电商法实施已一年有余,但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难以做到全面的税收征管。实践中,鉴于电商的虚拟性特征,电商使用的多为电子发票,消费者往往不认可此类发票,索性也就放弃向电商索要电子发票。据淘宝数据显示,67%的消费者在购物后不会主动索要电子发票,只有18%的淘宝商铺会主动提供电子发票。相比之下,根据天猫数据显示,95%的天猫商铺会主动提供电子发票,仅有3.8%的天猫商铺选择不开具发票。由此看出,目前我国多数消费者并没有索要电子发票的习惯,而对于中小电商而言,电商经营者不愿意积极主动提供发票,电子发票普及与推广依然存在困难。

吕秉梅认为,电商税收征管的根本在于税收登记和税收申报,在完善税收登记制度方面,随着电商数量越来越多,应要求电商在注册之时就进行税收登记,否则无法完成电商的注册工作。对已经处于正常运行的电商,应要求其进行税收登记补充。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电商经营具有短期性,比如销售二手产品,为给此类电商创造最大的便捷性,应提出经营日期小于180天可允许不进行税收登记,凡累积经营180天以上必须强行登记。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继虎表示,电子商务税收的严重流失,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破坏了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电子商务税收的流失,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没有建立一套严密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当前我国应抓住修法机遇,嵌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填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漏洞,这是遏制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