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检察院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权属纠纷案公开听证
发布时间:2020-06-10 02:28: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杨晓冉  点击:405次

历经土地承包仲裁、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前后耗时5年多,6月8日,吉林省检察院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权属纠纷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尹伊君主持。

在听证会现场,5位听证员共同见证了被毁坏财物的数额认定、毁坏财物的责任、争议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等案件争议焦点逐一被厘清,萦绕在申诉人心头的“死结”终于被打开了。

一场考验——办好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

“李某某雇人毁坏我在承包地上种植的玉米青苗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我请求吉林省检察院依法撤销不起诉决定,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8日上午9时30分,申诉人甘某某在听证会现场首先表达了诉求及理由。

事情要从1998年2月10日说起。当时,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伊丹村委会与甘某某签订废弃地承包合同,将属于本村六组集体所有的2.5公顷废弃地承包给甘某某,约定包期28年。

甘某某在承包期间,未按约定足额缴纳承包费。2016年,伊通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李某某等44名六组村民仲裁申请,于5月25日作出仲裁裁决,解除甘某某与伊丹村委会签订的关于六组2.5公顷土地的废弃地承包合同。

2018年4月,伊丹村委会将土地承包给刘某。在刘某耕种前,甘某某提前在该地块上种植玉米。2018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六组组长李某某雇用2台铲车平整该地块,因被阻拦而中止,致使部分已经长出的青苗被毁坏。同年7月31日,伊丹村委会、伊丹村二组和六组向伊通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解除村委会与甘某某签订的废弃地承包合同。法院判决涉及伊丹村六组2.5公顷废弃地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该案二审时,四平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2019年7月30日,伊通县公安局将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我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我们根据现有证据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在听证会现场,该案的原案承办检察官表示。

甘某某不服,向四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于今年1月13日作出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甘某某仍不服,向吉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本案虽然不大,但是前后耗时5年多,不仅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也牵扯了案件当事人的大量精力,对农业生产经营也产生了一定影响,这类案件相对较为典型。吉林省是农业大省,今年受疫情影响,加强农业生产、保证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矛盾纠纷,是对检察机关社会治理能力的一个考验。”在尹伊君看来,该案的息诉罢访、案结事了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重点——对案件焦点问题逐一回应

申诉人甘某某由于身体原因,委托女婿刘新江(化名)在现场代其行使相关权利,甘某某在一旁静静聆听。

“李某某雇用他人毁坏我在承包地上种植的玉米青苗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新江代甘某某陈述了理由,“第一,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我与伊丹村六组的合同有效;第二,李某某雇用铲车平地一事是其个人行为;第三,伊通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证明李某某毁坏青苗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900元,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在该案原案承办检察官、复查案件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完此前该案的办理情况后,受邀参与听证的五位听证员之一——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吉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徐岱首先就被损毁的土地面积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向原案承办检察官进行发问:“为什么认为将被损毁的玉米青苗价格定价为5900元缺乏依据,主要理由是什么?”

原案承办检察官作出解释:“2018年9月27日,伊通县公安局第一次提请鉴定机关对毁坏青苗行为造成损失的数额进行认定,鉴定机关提出‘无法估算正常产量’等理由。2019年7月8日,县公安局再次提请鉴定机关进行价格认定。7月9日,鉴定机关在无法实地丈量到13个月前毁坏已耕种土地实际面积的情况下,凭3张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按2.5公顷计算,采用市场法、成本法估算被毁坏玉米地的直接损失为5900元。对于毁坏青苗的面积,多位证人均证实已耕种的2.5公顷土地并未全部毁坏,按2.5公顷已耕种土地全部被毁坏认定损失数额并不科学。”

作为人民监督员,参与此次听证会的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张嘉良认真思考后第二个提问:“如何认定李某某雇铲车推平甘某某已耕种土地是集体行为?”

原案承办检察官答:“有三位证人的证言均证实,李某某在雇铲车平整地块前向他们提及此事,当时在场的人都表示同意。”在尹伊君的提议下,原案承办检察官还将证言在听证会现场分别进行了宣读。

“听了办案检察官的介绍,我意识到,此前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够全面,今天检察机关采用公开听证这样的形式,我对相关情况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和了解,非常公平公正。”在问及申诉人的意见时,刘新江说。

一份担当——让申诉人对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综合申诉人陈述、承办检察官介绍和申诉人、听证员提问情况,该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3个:被毁坏财物的数额认定问题、毁坏财物的责任问题、争议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在主持人尹伊君的提议下,5位听证员到评议室对此进行评议。

经过近半个小时的评议后,徐岱作为听证员代表发表了听证评议意见:“5位听证员一致认为,伊通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及四平市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正确,应当维持。考虑到申诉人的实际损失,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做出有效切实的保护。”

“非常感谢检察机关这么重视这个案子,也给了一个当面说清楚的机会。我现在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些理解了,无论最后结果如何,我今后不会再申诉了。”刘新江代甘某某在作最后陈述时说。

对于刘新江提出“甘某某生活困难,希望检察机关帮助解决”的诉求,尹伊君回应:“将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果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将依法实施司法救助,帮助申诉人解决生活困难。”

“此次听证会由省检察院检察长主持,体现了对检察听证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选择这一涉农案件,体现出检察机关讲政治、顾大局、保民生、促稳定的主动担当精神。在听证会上,检察机关通过充分的、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解开了申诉人心结,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最高检第十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刘小青表示。

听证会结束后,观摩此次听证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三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谷凤杰关注到,申诉人在作最后陈述时是发自内心的。“今天这场听证会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能够非常人性化地让申诉人发自内心地认同,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吉林省检察院追求‘案结事了’,以真正负责任的态度让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参与此次听证会筹备的检察官表达了这样一种共识:“结案并不是一个案件必然的终点,新时代的人民检察官应当具有砥砺前行的担当勇气和坚韧毅力。”

正如在听证会最后,主持人尹伊君在评析案件时所言:“保证粮食安全不仅仅是农村和农民兄弟的责任,我们检察机关也责无旁贷。今后,吉林省检察机关将更多通过举办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延伸检察工作触角,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为完成‘六稳’‘六保’任务,实现吉林经济振兴发展服务。”

史兆琨 孙峰松 张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