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家庭唯一及第二套住房 不超140平方米按1%缴纳契税
发布时间:2024-11-14 15:55:23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admin  点击:1120次

  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契税优惠力度加大

  《公告》明确,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此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纳税人如何办理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

  增值税方面,《公告》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

  增值税方面,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与我国房地产开发模式相适应,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调节作用,税务总局于2010年发文明确了各地区预征率下限,其中:东部地区为2%,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5%,西部地区为1%。此次调整,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东部地区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西部地区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