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陈果静
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只是司法机构一家的任务,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事前要拓宽资金供应,特别是源于经营较规范的正式金融机构的支持。要防止低效国有企业过度占用金融资源,挤压民营企业;事后则可以从规范债务催讨行为予以发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民间金融市场。《意见》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这一规定很快引发了业内专家热议。有专家认为,这传递出强烈的政策信号,有利于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能起到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对于具体利率上限设置方式,多位专家建议,利率设置方式可以更加灵活。
“两线三区”或退出
2015年,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两线三区”的做法,以此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这一规定出台后,此前“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两线三区”中的“两线”指的是36%和24%两条红线;“三区”指的是两条红线划分出的区域: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24%至36%为自然债务区;超过36%为无效区。这意味着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中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不受司法保护;处于这“两线”之间的,即年利率24%到36%之间,当事人自愿履行该区间的债务,法院不反对,但如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该区间内的债务,法院不予保护。
一直有观点认为,年利率24%作为司法保护上限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日前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确实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
今年两会期间公布的《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郑学林表示,对于社会上反映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以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上限将如何设置
当前,业内讨论的焦点集中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否应锚定LPR设定,以及如参照LPR,设定多少倍数合适。
LPR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是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根据其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
LPR每月20日发布一次,当前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可以1年期LPR4倍为标准,作为司法保护上限。7月20日,最新一期1年期LPR报价为3.85%,据此测算,4倍也就是15.4%,这与24%的上限相比,确有明显降低。
有观点认为,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前提下,民间借贷利率参照LPR报价,是贷款利率市场化的选择。
但也有专家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利率市场化推行多年,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未尝不可。对于民间借贷可以设定上限,但设定上限的方式、限度、高低可以灵活,设为LPR的几倍并不科学。”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赵磊说。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目前一些银行的信用卡、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都超过了15%利率限制,更何况是民间借贷。如果将民间借贷利率控制在15%以内,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就不复存在,反而会倒逼那些根本不指望寻求司法支持的、具有破坏性的民间借贷暗中发展起来。陈文建议,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所依据的基准贷款利率应符合市场整体情况,倍数也应具有灵活性。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市场活跃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利率水平也是专家的建议之一。“不同地区的利率水平应有区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认为,“东部与中西部的经济活跃程度不同,利率水平也应该不同。全国统一标准肯定不合适。”
仍需要综合治理
业内专家认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强化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但这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谁都不会拒绝低成本融资,个人或企业选择更高利率的民间借贷,是受市场规律支配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表示,一个人或企业承担的民间借贷利率有多高,就意味着他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有多难。
彭冰也建议,当前最需要的是加强供给,金融供给不足是中小企业、自然人、低信用等级自然人接受不到正规金融服务的最终原因。正规金融机构下沉不够,中小企业不符合商业银行借款条件,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只能寻找民间借贷。
缪因知认为,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只是司法机构一家的任务,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事前要拓宽资金供应,特别是源于经营较规范的正式金融机构支持。要防止低效国有企业过度占用金融资源,挤压民营企业;事后则可以从规范债务催讨行为予以发力。
“在同等本金情形下,借贷利率越高,所涉及的利益越多,借出方可能越有动机实施非法催讨。”缪因知进一步说,但债务本身的合法性和债务催讨的合法性是两回事。即便债务合法、利率很低,债权人仍然不能采用暴力等违法行为来催讨。倘若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开展无所不用其极的债务催讨,那么高企的约定利率也不会导致债务人“家破人亡”或冲击社会秩序,债务人还能反过来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整与和解。此外,缪因知建议,个人破产制度也需要加快推进,促进企业家和其他人自救。